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税额标准和共享比例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税额标准和共享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2006年实际执行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两倍。调整后的适用税额分别为每平方米18元、12元、9元、7.5元、6元、4.5元、2.4元,共7个等级。
地段等级划分范围和各县(市)区适用等级维持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06〕26号)规定不变。
三、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共享比例调整为:市级收入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为市本级财政固定收入;市级收入企业缴纳以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含外资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共享比例为50:50。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税额标准和共享比例调整后,各级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配套措施和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有关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本通知涉及财政体制的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