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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自开展以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做了大 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保工作,根据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农保工作管理体制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农保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保业务经办部门,开展 农保地区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农保服务机构。农保工作尚未移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的地区,要在审计部门监督下马上组织移交。原由乡(镇)其他部门管理的农保业务,整体移交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完善农保业务经办管理体系  
  建立由市、县(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主体的三级农保 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全市农保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社保 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所在地区的农保业务;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本地区参加农保 人员享受待遇条件的初审及领取农保待遇人员的生存状况认证,每个事务所要指定1至2人负责农保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农保业务的培训 和指导,提高农保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完善已参保人员的农保待遇审核支付程序,确保农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  
  农保基金实行县(市)区统筹,基金不足时由本地区财政补足。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 发放。要完善已参保人员的农保待遇审核支付程序,建立制约工作机制。乡(镇)劳动保障 事务所对参保人员领取农保待遇条件进行初审,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审。对符合 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养老金,并建立内部复核手续制度, 确保养老金计算准确。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要向所在地区财政部门上报农保养老金支出计划,县(市)区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要将支付基金核拨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 专户,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具备领取条件的人员在代发银行建立个人支付账户,按月划入养老金。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农保基金支付情况,确保农保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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