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补贴对象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享受农资综合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按照粮食直补办法,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给予补贴。
五、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核定
(一)市对县(市)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核定,以农业部门提供的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对2个重点产粮县(市)补助规模继续保持上年水平。
(二)县(市)区向下核定农资综合直补规模,参照市对县(市)区的办法进行。
(三)县(市)区按照市核定的补贴规模,根据公示面积计算统一的补贴标准,向种粮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过市、县级财政部门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与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街道)财政所为单位,设立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逐级核拨,据实兑付的办法。市级财政按照已批复的分配县(市)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要在同级农信社开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并将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金专户及时拨付到“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县(市)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在农信社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农信社收到补贴资金及财政所和农经站共同提供的综合直补清单后,将补贴资金转入每个粮农存折账户,并按国家规定开始计息,同时,由农经站告知农户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农户可凭存折和有效证件到农信社支取补贴资金。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要在6月25日前全部结束。
(三)2007年对种粮农民发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形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对于已经清户、丢失存折的农户,要按规定自行在当地农信社补办存折,并按金融部门规定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