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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低保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救助水平,实行差额救助
  要根据低保对象最低生活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并逐步探索建立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化相衔接的自然增长机制。市政府确定,2007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1100元各县(市)区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据实确定差额救助额。不得以定额救济代替农村低保制度。要实行分类救助,对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单身(亲)家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可适当上浮救助标准。
  二、做好家庭收入核实,实现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办法和评估标准。要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调查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同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00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调整低保标准、制定与完善家庭收入核实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低保对象排查,以户为单位,深入细致地核实家庭收入,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保障资金投入,规范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低保的资金投入,保障资金供给。要进一步完善以县(市)区筹集为主,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的农村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村低保提供资金保障。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建立农村低保专户,将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特困户救济补助资金和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健全民政制定需求计划、财政审核筹措、财政和民政联合下拨的资金拨付机制。理顺低保资金发放渠道,全面实行银行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数据,由财政或民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发放,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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