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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公文的高效有序运转,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以及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公文的文稿等,必须由报出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发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但须在文件附注处说明原由。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特殊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应将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要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三、对市政府交办公文,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催办,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明确办结时限,仍不能按时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批评。公文办结后,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四、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单位及市属以下企业(含非公有企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通过主管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部门办理。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要主送市政府,不主送市政府办公室。
  五、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公文一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应立即印制报出。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紧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要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
  六、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公文要做到各项公文要素齐全、标识规范。请示性公文须在公文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除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外,一般要求报送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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