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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暂行规定

  (二)注意合同签订形式是否合法;
  (三)查明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书面合同中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终止条款;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途径等。
  学校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终止的前置性条款。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情况除外。

  九、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不得与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担保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涉及教育国有资产中的土地、房屋、林权等,事前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

  十、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应遵守
  诚实信用、协作履行的原则;按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协作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在合同变更、解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同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或合同尚未履行前,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可以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办理批准、变更手续的,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合同的解除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也可按法律规定解除;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需按签订时程序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十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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