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暂行规定
(吉市教发[2006]15号 2006年11月3日)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含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及合同签订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对外签订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损害教育主体利益。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教育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应经领导集体讨论,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订,分管领导签订需经主要领导授权。行政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认真履行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登记管理。
四、教育行政机关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应经教育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确认无法律问题后签订。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经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签订。
五、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事前应经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论证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涉及重要经济利益的合同需经教职工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订,分管领导签订需经主要领导授权,应明确合同签订的报批程序、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档案。
六、所属事业单位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前,需上报教育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经业务主管处室审定、法制机构审核备案。
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在七日内,对审核后的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问题签署意见并复印存档备案。对于较复杂的经济合同及有关专业性较强的合同,由单位提供“律师审查意见书”提交法制机构。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式文本需在七日内报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七、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明对方当事人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