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设立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专账,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残联部门也应设立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3、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贫困患者的手术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白内障手术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项目经费落到实处。
㈥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应建立定期与经常性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及经费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残联组织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定点手术医院的手术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㈦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在宣传白内障复明工作,要重点宣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突出这一品牌,制定系列宣传方案,进行跟踪报道。宣传项目的重要意义、资助标准、申请办法和防盲治盲知识,以及康复效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支持这一“光明行动”,共同构建“扶残助残”和谐的社会环境。
㈧建立项目档案,做好手术录入、统计、上报工作。
实施项目的县(区、管委会)残联和定点手术医院,要组织人员,认真做好项目资料(文件、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光明行动”的资助患者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做好有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录入、统计、汇总、上报、存档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辖区《福建省委、省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 受助白内障患者统计表》(附件3)的汇总工作,并将《汇总表》和项目《工作总结》报市残联。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手术后对象录入进网工作。
组织实施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 “光明行动”项目,责任重、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希望各级卫生、财政、残联等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各负其责,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工作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切实做到手术一例,成功一例。同时,希望各地以实施“光明行动”为契机,积极探索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实施“光明行动”与实施“中国流动眼科手术车--福建复明15号”有机结合,抓住时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创建工作,让更多的白内障患者重见光明,为实现我市2013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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