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辽阳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新建项目。
第三条 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作为产业发展基金。用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第四条 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资金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新产品研发扶持。
第五条 工业投资项目涉企的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其他投资项目涉企的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按1/3收取,直至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第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的验资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从境外或域外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按事前书面约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市政府金融机构帮助协调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从投资项目正式签约开始,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和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全部审批手续。
实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投资项目审批中的问题。
全部审批手续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际报省审批天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