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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意见
(辽市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还有为数不少的企业承担着本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居民生活供水、供暖、供电及住房维修管理等职能。由于这些企业大部分比较困难,加之转供关系复杂,经常因转供和住房维修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加快改制企业供暖、供水设施和职工住房向专业机构的移交进度,尽快完成企业主辅分离,对政府、对社会、对企业、对群众等各个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市政发〔2005〕36号),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水、供暖和房屋等公共设施逐步全部交由相关专业机构管理,市城建局、房产局分别履行相应的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凡企业管理的职工住房和生活区的供水、供暖,在保证企业无产权纠纷、资料齐备的前提下,按照算清账、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全部分别移交给房产管理处和自来水公司、供暖企业等专业机构,全面剥离企业承办的社会职能。
  二、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涉及费用,按辽市政发〔2005〕36号文件规定处理,即:移交企业有能力的,改造费用由企业承担,或由企业自行改造后移交;移交企业负担改造费用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后,改造费用由移交单位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移交企业无力负担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垫付,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归还,无资产的由市财政逐年核销。
  2005年以来,列入全市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移交改造费用由市财政按上述原则负担。此前除破产企业外,其他已完成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不在财政负担范围之内。
  三、移交的房产,已经进行房改的,将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余额全部交给房产部门(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已列入市改制名单的企业存入市住房管理中心的房改资金予以冻结,未经市财政局允许不予支付),房产部门予以接收;未进行房改的,由房产部门先予接收,维修费用从日后收取的房租中解决。
  住房属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已交纳10年代修代管费的,将代修代管费与房产一并移交市房产部门;10年代修期限未满、代修代管费已用完的,视距10年期满的剩余年限和房屋状况,由移交双方及市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所需的移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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