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土地处置和空闲土地盘活的意见
(辽市政发〔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当前,城区内仍有部分企业改制时需处置土地安置职工,还有超百万平方米国有工业用地空闲,需要盘活,增加土地收益,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此,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一系列土地出让管理的文件规定,对企业改制土地处置和空闲土地盘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中心区内企业改制需变现土地资产,以及长期空闲的土地资产,对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符合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优先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出资收购,企业可用收购资金进行安置职工。
土地储备中心在收购时,原则上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类、评估价格等情况商定收购价格。
二、政府收购的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增加的土地收益全部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预算。
三、改制的国有企业,用政府收购土地的资金不能全部安置职工,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纯收益在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等费用后,部分或全部用于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土地出让纯收益安置本企业职工有剩余的,集中用于全市国企改制资金支出。
四、破产企业除土地资产外不足以安置企业职工,其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后,土地收益在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等费用后,可部分或全部用于该企业安置职工;如有剩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破产企业破产前划拨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履行审批手续的,土地处置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规定办理。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要通过贷款等多种渠道,加大筹资力度,足额筹集收购空闲土地和改制企业土地资产所需资金,为推进企业改革,盘活土地资产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