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日)废止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建招字[2001]8号)
各市招标办(站),沈阳市政,沈阳、大连、营口开发区招标办: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档案管理。
第三条 招标档案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建筑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也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劳动结晶,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招标档案实行统一规范。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建设单位负责归档和保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和检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凡是在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材料及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均应归档。归档资料如下:
(一)项目建议任务书
(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