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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为振兴辽阳老工业基地科学合理地配置人才,构建富庶民主文明和谐辽阳打下坚实基础。为做好我市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市政府已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协调与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从完善组织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入手,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和空间,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确保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明显提高,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加。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全市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面向高校毕业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可采取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参照离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岗位补贴、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给予优惠。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同等对待。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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