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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治理的决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治理的决定
(辽市政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辽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确定的各项指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严重污染企业依法分别予以关闭取缔、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
  一、对污染严重、长期超标排放的白塔民政烧结厂立即予以关闭取缔;对弓矿公司机械厂一台炼铁高炉(20立方米)、二台电炉及土法烧结工艺,于2007年8月底前予以关闭取缔;对申丞热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底前予以关闭取缔。
  对辽阳市工业纸板厂、辽阳市银河纸板厂、辽阳冶建化工厂、辽阳滨河化工厂,自2007年12月31日起予以停产治理;对一汽辽阳汽车弹簧厂超标排放烟粉尘和二氧化硫的生产窑炉、含油生产废水,限期于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无环保审批许可的工艺玻璃、平板玻璃、炭素制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10月1日前予以关闭取缔;对现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于2008年8月底前予以关闭取缔;对所有石灰法制浆造纸企业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再生纸造纸企业,于2007年底前予以关闭;制定辖区内水泥立窑关闭取缔计划,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取缔。辽阳县、弓长岭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镁砂企业,于2007年10月1日前予以关闭取缔。灯塔市政府要对辖区内2005年省挂牌督办的21家水洗企业中达不到省环保局要求的,于2007年12月31日前予以关闭取缔。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取得环保审批许可的工艺玻璃、平板玻璃、炭素制品生产企业,限期于2007年底前完成环保除尘设施改造和建设,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经产业整合与重组后的新增钢铁企业,限期于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对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或经环保等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宏伟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生产废水尚未进行治理且超标排放的化工企业,自2007年10月1日起依法予以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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