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等节能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实行能源审计。通过能源审计,了解分析全市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用能状况,查找能源管理与使用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与审计机构
(一)审计对象。根据《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本次能源审计的对象是已纳入省级跟踪考核范围的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2007年底以前,完成鞍钢弓矿公司等13家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构。全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其指定的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省级资质。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企业要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台账、报表、设备清单运行情况、能源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工艺流程图、企业用能网络图、计量系统、统计、财务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能源审计机构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的要求进行能源审计。要准确采集数据,对企业用能状况进行全面的现场测试,做出能量平衡分析,核定能源消费基数,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完成审计报告。
(三)市经委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合规范的审计报告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