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规范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陕林字〔2008〕233号)
各市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疫源疫病监测站:
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在处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异常信息过程中,存在瞒报、越级上报甚至未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向媒体公布等不规范行为,给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工作造成被动局面。为了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报告制度规范如下:
一、各级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疫源疫病监测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的巡护监测,如实填写《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日报表》,如发现野生动物死亡的应当填写《野生动物疫病野外监测记录表》并组织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初步诊断,确认为传染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监测信息快报》报送省林业厅,同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二、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经现场初检疑似或不能排除疫病因素时,应对发生地点进行消毒并隔离封锁,异常动物尸体应做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并将鉴定结果报省林业厅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记录表》、《野外样本采集记录表》、《报检记录表》和鉴定结果。
三、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信息由国家林业局通报国家检疫部门,依法予以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四、利用死亡野生动物尸体制作标本的,应当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文件内容应该包括《野生动物疫病野外监测记录表》、《动物尸体解剖报告》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附件1野生动物疫病野外监测记录表
附件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