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勘查项目探矿权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场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保留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4]50号)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市场勘查项目(国家和省计划项目以外的其它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保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现就加强全省市场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保留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完善探矿权的延续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书面通知探矿权人办理延续手续;探矿权人须在有效期内向勘查范围所在地的县、市两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延续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延续申请,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分别在15日内出具同意上报的文件,由探矿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
探矿权延续时应提交施工单位编写的正规的阶段地质报告。
对于勘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探矿权,县、市两级国土资源局不得再上报办理延续手续。
对于勘查区块面积小于5平方公里的小型市场项目的探矿权,原则上只能延续1次,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可以延续2次,每次只能延续1年。
对存在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不开工、未按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年检不合格、越界勘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加强探矿权变更的初审工作
对于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探矿权和变更勘查矿种,探矿权人须在有效期内向勘查范围所在地的县、市两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分别在15日内出具同意上报的文件,由探矿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手续。
三、严格执行探矿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探矿权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