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波堤工程的设计标准为百年一遇。
其他工程的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标准渔港公益性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在综合考虑渔港的等级、地理位置以及全省区域布局等有关因素的前提下,按照必需和从紧原则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1.港内道路:包括港区内道路、桥梁以及航道等;
2.场地平整:包括渔网修补场地、简易停车场地、简易堆场等;
3.渔船系泊设施:包括系船墩(系船柱、系船桩、系船鼓)以及兼具码头功能的护岸系缆环等渔船系泊设施;
4.防污设施:包括防污染设施、渔船舱底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油处理设施、垃圾房、公厕、污水池等;
5.渔船导航、助航设施;
6.渔港监控、消防系统;
7.港区气象、海洋水文监测测报设施;
8.其他:包括综合管理用房、给排水(消防供水与此共用)、供电、通讯光缆敷设、绿化等。
综合管理用房:列入省补助范围的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中心渔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一级渔港不超过800平方米(包括综合执法管理用房、应急物资存储、应急管理场所;港区气象、海洋环境、海洋水文监测测报设施等管理用房),二级渔港不超过600平方米(包括综合执法管理用房、应急物资存储、应急管理场所等管理用房);三级渔港不超过500平方米(包括综合执法管理用房、应急物资存储、应急管理场所等管理用房)。超过面积部分投资全部由当地解决。
四、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 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渔港项目必须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对二级以上(含二级)渔港项目应当组建渔港建设开发公司,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
第十条 规范渔港建设工程管理,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对于渔港建设管理体制进行创新、由建设单位对整个港区进行综合开发或其他社会工商资本参与渔港建设的项目,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纯公益性渔港建设项目不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