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6日)停止使用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7〕143号)
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企业技术改造的实际情况,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工作,利用财政资金拉动社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社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会市经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使用技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