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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费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手段,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以上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3天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人确定和聘请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至中标人备案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交易场所和浙江交通网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但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监理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和《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确保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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