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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
  3.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 项目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于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除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计划外,各类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号等);
  2.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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