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
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