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推荐部门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家鉴定书等有效证明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各部门和个人提报的项目申请,本着科学管理、保证重点、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或评估机构对申请创新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的意见,审定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共同下达“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的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省属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和拨付市财政转拨市以下企业。资本金投入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新创办企业,新创办企业到省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后再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创新资金经费可视不同情况作帐务处理:无偿资助资金冲减“管理费用”;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一一国家资本”。
第二十六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正确实施会计核算,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截留、挪用创新资金,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如数收回补助经费,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以后年度申请创新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