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年利息的30%至10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山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金注入。
(二)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二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科技成果作价经专家评估后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创新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创新资本投入实行退出机制。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本价值回购用创新资金投入的资本金。省财政收回投入资本以及创新资金投资收益继续用于增加创新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当前全省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每年初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指南的项目,由企业或个人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以下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商确定本市上报项目,分别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七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向省科技厅、财政厅分别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能够证明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奖励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