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技术、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的产业。
(二)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已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创新项目,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制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九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股份低于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十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承担产学研相结合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产品、工艺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转制科研院所的产业化项目资助。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县财政给予匹配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
(一)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