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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 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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