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
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来源是政府专项拨款,2001年列入省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十六条 省科技和财政部门为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项目技术成熟,研发、中试、产业化阶段目标明确。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已获得金融贷款、风险投资、个人资本、社会捐助等资助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条 建立扶持资金年度审查制度,对违规者,撤销或终止资金,并追回所拨资金。
(一)扶持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扩充资本金、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二)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向省科技、财政部门报告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并接受省科技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审计。
(三)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财务管理人员要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四)对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或撤销合同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对合同终止的企业,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