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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政策措施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小额注册资金和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

  第七条 对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省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留学人员、党政机关人员,经市、地以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本人及家属子女落户和子女入托、入学、农转非等事宜,免收城市增容费。省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保留其公职两年,工龄连续计算。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实体,予以保留学籍3年。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权,3年内免收租金;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年土地纯收益的3倍返还部分出让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权抵制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项不合理收费。

  第九条 各级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案件要从速查处,认真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口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国有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向海关申报减免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进出口自营权,外贸部门要简化申请手续,从速办理。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据实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优先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机构应优先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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