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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鲁政发[2000]61号 2000年9月21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企业创新发展步伐,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生力军,是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努力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创办的、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本规定适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山东省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从企业创办、起步、发展三个层面全面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省内外科技人员携带技术成果到山东创办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科技型企业,鼓励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努力创新、不断壮大企业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经营业绩,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不低于2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颁发相应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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