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根据
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源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进行年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凡年审时成立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参加下一年度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况严重的,有权撤消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