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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技局、民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办理登记的管理机关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市、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

  第九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业务范围、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本市科技计划项目,享有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平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技术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门,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住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业务范围;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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