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管理要素、知识要素等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交流、传播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淄博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2)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单位的间程草案,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项。
个体单位的章程草案,同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章程修改程序”项。
(3)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指科学仪器设备;
(4)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
(5)场所使用权证明,即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7)拟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证明;
(8)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材料;
(9)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报名称对冠以“山东”域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实地考察合格后,到山东省民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申报名称对冠以“淄博”域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淄博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实地考察合格后,到市民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申报名称对冠以区县级域名的,如“张店”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区县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由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实地考察合格后,到区县民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