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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试行)


  30、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加大对村霸、路霸、市霸特别是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31、实行“一把手”工程。调整充实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新自挂帅。配齐配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调度会议、联系点和综合考核等制度,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民营经济工作要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政绩考核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32、建立政策督导和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出台贯彻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并公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服务承诺。建立评议制度。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基层单位代表、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代表,组成评议组,对上述部门服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评议结果。

  3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教育、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健康向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业文明,引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岗、敬业、守法的道路。积极探索在民营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并经常认真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4、加强统计调查工作。适应工作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指标、手段和方法,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监测工作。每年度对民营经济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建立月度调查制度;对规模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结合情况汇总,进行综合推算,力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及分布、运行情况。民营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35、市委、市政府以前有关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6、各区县、高新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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