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类中介机构完全以市场化运作。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及服务方式,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不得强行干预、指定。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各行业协会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吸纳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有关协会,但不得强制入会。执法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政策。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治安管理、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平等对待。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积极为外埠进淄车辆提供方便。
27、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政策性收费。结合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没有经过市政府或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不合法收费项目。新出台收费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性收费,地方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在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民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实行“扎口”收费、分口解缴的管理办法,统一委托主办单位代收。选择部分园区和企业进行综合收费试点。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
28、严禁各类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各级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民营业户的合法财产,不得强行改变民营业户财产的权属关系。严禁向民营业户强制推销各类产品、强行推行税务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在继续实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检查许可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两簿”登记制度。由市政府统一向各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印发“检查登记簿”和“收费登记簿”,各执法部门的检查、收费都要由执法登记人做好登记。不在“检查登记簿”和“收费登记簿”上登记的,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可以拒绝缴费、拒绝检查和举报。对于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建立民营经济维权服务中心,受理民营企业、个体业户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29、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十佳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和为民营经济服务先进部门评选表彰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评选,如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要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参评。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的比例。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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