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扩大民营企业的价格自主权。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民营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幼、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营利性的个体诊所、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民营经济开办的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放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民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23、支持民营企业吸引各类人才。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淄发[1999]16号)的优惠政策执行。民营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不限学历,不限生源,可直接到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国家计划内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派遣期延长为3年,取消1年的见习期,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3年内重新到其他性质单位就业的,办理改派手续。非国家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劳动或人事代理,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就业。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代理范围包括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申报、代办保险等。同时,在人才交流中心或企业驻地设立集体户口,为民营企业使用外来人口提供落户方便。
24、鼓励吸引外来人员来淄商办厂。对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淄政发[2001]204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其整户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执行与当地居民统一的收费标准。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包括收购、兼并、控股公有制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在外地投资者中,每年评选一次“淄博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命名表彰。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法定程序,授予“淄博荣誉市民”称号。
25、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缴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四、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