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对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年内再次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见。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淄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出入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
18、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凡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的,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买方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8折优惠。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全面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采取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的方式。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收购方缴纳土地租赁费。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民营经济使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时可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19、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制定其商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安排较高的回报率。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
20、引导支持民营经济规模化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市重点企业集团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技改、基建项目,优先纳入“三O”工程。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凡获得全国驰名、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1、推进民营经济园区建设。在市、区县经济园区中建立园中园,市高新区民营科技工业园对进入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实行零收费,其他民营经济园实行“扎口”收费。进一步完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绿化等配套设施,尽快形成集聚效应。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服务中心,提升园区服务功能。对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经济园区,由政府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支持专业村、专业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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