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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试行)


  13、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对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改贴息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申报。凡是列入市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银行贷款和现金投入),竣工后,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且有赢利的,经审报认定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市内首次生产的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有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14、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15、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发展对外贸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登记手续。对取得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工商部门简化变更登记手续,海关、税务、财政等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对民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16、简化出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坚持急事急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特别紧急的,随到随办。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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