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允许投资者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再申办项目。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的(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时,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7、放宽投资人和从业人员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可不再受年龄限制,可以提前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周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地方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离岗期为三年,期满后,可参加原单位同级别人员竞争上岗或按原职务级别作适当安排。离岗期间的待遇,按地方机构改革期间提前离岗人员规定执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工龄连续计算。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允许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工作人员依法投资入股民营经济,但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投资入股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8、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经济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效,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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