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及简短汉译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补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或获专利授权后两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专利补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补助申请本着地域管辖的原则,由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后,按照附件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将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附汇总表电子文件)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区县、高新区汇总上报时间及方式,每月10日前集中汇总上报一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补助申请,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八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按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渠道拨付。属于市知识产权局兑付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兑付;属于支付区县、高新区以下的补助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由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及专利发展进度提出年度资金补助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补助申请,并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将对已补助的资金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