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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知识产权制度试点。对列入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制度试点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对市级确定建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本条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在优先保证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补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补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资格

  1、凡在我市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补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补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专利补助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申请补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发票、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申请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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