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发展奖励;
4、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园区、专利试点(示范);
4、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补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补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补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补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的补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补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补助2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0000元(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补助五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根据专利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补助;
2、专利发展奖励。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单位和在专利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发明,给予适当奖励;
3、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