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财企[2006]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所,且在本市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不重复补助)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