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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市直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区县科技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按要求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市属单位直接将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传至市科技局;其他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由区县科技局收集、审核并按要求汇总后上传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市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并提交市长办公会或经市长审定后联合下达。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和拨付剩余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研发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市财政,剩余资产按照市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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