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食盐流通环节,进一步完善食盐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专营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工业副产品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四)密切配合,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经贸、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流通和销售进行全方位监控,发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私盐、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
(五)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职责分工
工商、经贸、盐务、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私盐加工窝点,加大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监测的力度。盐务、卫生、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食用食盐情况的监控力度,防止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使用。卫生部门要加强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工碘盐。盐务部门要加强对盐业批发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监督指导盐业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卫生、盐务部门要积极配合,重点查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计划、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盐业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