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九四队煤田勘探工程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九四队煤田勘探工程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批复
(陕林字〔2009〕278号)


延安市林业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九四队煤田勘探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国有林地的报告》(延市林[2009]2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九四队煤田勘探工程临时占用桥山林业局双龙林场国有防护林地2.57公顷(38.55亩)。(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两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一九四队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