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厕新建改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时期公厕新建改建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程序,根据公厕建设和管理有关文件,我委拟定了《北京市公厕新建改建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公厕新建改建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贯彻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强化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公厕新建改建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北京市公厕新建改建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厕,是指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由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厕。公厕新建包括选址新建和在原址拆除重建,公厕改建指不动主体结构的内部改造。生态节水型公厕指所使用的卫生洁具为高效节水型或生物节水型设备。
第三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公厕新建改建工作,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定任务、定政策、定职责、定资金管理、定工作程序、定技术标准。
第四条 新建公厕达到《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190-2003);改建公厕达到《公厕改建基本标准》。
第五条 我市公厕新建改建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市里有公厕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时,按照《北京市公厕新建改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程》(京财〔2006〕24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市市政管委负责总体组织协调。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目标,监督、检查、考核,根据各区县公厕布局建设规划编制全市公厕新建改建计划,指导全市公厕建设工作。对拨付补助资金的项目,制定年度公厕新建改建计划,编制年度公厕新建改建项目预算,下达年度公厕新建改建任务,审核公厕新建改建项目方案,拨付公厕新建改建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对公厕新建改建工作进行监管,组织检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