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2008采暖季供热工作的通知

  (7)制定市(区)供热应急预案,形成预警机制、联动协调机制、抢修抢险机制、考核机制和保障机制。
  (8)召开本辖区供热动员大会。
  (9)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北京市粮油燃料等重要物资市场监测体系》的要求,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煤炭市场监测体系,由各区县协调数据采集点的建设,按期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和市场预测工作。
  (10)做好各级领导的检查准备工作。
  (二)点火试运期(11月7-14日)。
  1.供热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点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燃料、设备及辅助系统和用户系统进行最后检查,对人员到岗、值班安排、通信联络、运行记录、安全防火等进行再检查。
  (2)11月7日按时点火(大型锅炉可提前点火),进入试运行状态。
  (3)与用户和物业公司配合,对用户供热系统进行调节,对跑、冒、滴、漏及时处理,尽快进入稳定状态。
  (4)对末端用户、新发展用户、去冬不热用户有针对性地进行用户回访和检查,做好微调工作。
  (5)自7日开始,一般供热单位根据点火情况,如实填写《供热点火情况统计表》,及时向本辖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报告;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各专业供热公司及各大供热单位,根据点火、供热情况,每日如实填写《供热点火情况统计表》,每日下午三点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2.供热管理办公室应完成以下工作
  (1)11月7日市、区县分别对全市点火情况进行抽查。
  (2)各区及时统计本辖区点火锅炉房数、点火情况,填写《供热点火情况统计表》;自7日开始,每日下午三点汇总上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3)对未能按时点火的锅炉房,要查明原因,给予协调,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三)正式供热时间(11月15日)。
  1.供热单位按规定抽测比例组织测试住户室温,住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11月15日下午4:00前,一般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6日上午8:30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各专业供热公司将测温结果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至此,全市锅炉房全部投入正常运行。
  2.市市政管委和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对采暖用户室温进行抽检。
  3.市(区)供热管理部门汇总各区测温结果,找出问题,组织人员排查。
  (四)正常供热期(11月15日-3月15日)。
  1.供热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1)在正式供热一周内要组织好维修和供热人员,认真解决暖气局部不热的问题,处理好群众投诉,尽快稳定本辖区内的供热秩序,同时注意适当提高锅炉供回水温度和居民室内温度,使供热有个好的开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