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燃气供应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市燃气集团、市热力集团,各相关供气、供热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建设部近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关于组织开展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就有关工作做出部署。市政府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制定方案,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隐患排查的全过程。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方案,排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督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2.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3.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4.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5.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请各单位将排查工作总结情况(纸质、电子版)于10月28日前分别报市市政管委燃气办、供热办。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