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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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