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5]57号 1995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
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